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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广告费税前扣除提高至25%
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制药企业自2005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关 键 词:
广告费支出
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制药企业
企业所得税
2005年
纳税年度
年度结转
比例
收入
营业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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