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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单位:;1.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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