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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1.财政部;2.国家税务总局;3.证监会
摘    要:<正>财税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股份转让  挂牌公司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登记日  股票股利  个人投资者  现金选择权  个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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