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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中房屋所有权人的更正
引用本文:
刘守君.更正登记中房屋所有权人的更正[J].中国房地产,2011(15).
作者姓名:
刘守君
作者单位:
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摘 要:
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关 键 词:
权利人
物权法
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人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更正
登记簿
利害关系人
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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