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再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引用本文:夏有文.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再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J].改革与开放,2011(18):15.
作者姓名:夏有文
作者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蒲阳 225321
摘    要:<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后再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潜逃,后又主动归案,其归案完全是在其本人意志的决定下自动为之,因此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  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  如实供述  自首制度  犯罪事实  认定  强制措施  逃跑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