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再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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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有文.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再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J].改革与开放,2011(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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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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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蒲阳 22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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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后再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潜逃,后又主动归案,其归案完全是在其本人意志的决定下自动为之,因此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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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 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 如实供述 自首制度 犯罪事实 认定 强制措施 逃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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