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股份合作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作用
作者姓名:汪凤桂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博士
摘    要: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后的又一伟大创举,是农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作用既表现在它产生的原因上,也表现在它产生后对农民利益增长的促进上.一、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原因股份合作制在各地农村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尽一致,但总的说来有如下几个方面:1.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代替了集体的统一经营,虽然家庭经营有着集体统一经营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它的局限性是明显的.一方面集体资产难以保持其完整性.在承包制分田到户的实行过程中,各地农村面临着集体资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有的干脆将集体多积累起来的资产分完用光,造成资产流失.“周村现象”的诞生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选择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分钱不分物,很好地解决了集体资产“统”与“分”的矛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