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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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永奎 李来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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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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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主要形式的合同,也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合同应用也就频繁。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缔约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事由时,如果仍旧先行履行合同,很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此,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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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中国 双务合同 举证责任 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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