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保险的雏形——与孙学明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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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庭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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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平市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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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福建金融》90年第4期刊出《保险不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一文(下称《保文》),提出一些颇为新颖的见解,对保险的起源和沿革做了有益的探索,但笔者对其“船舶抵押贷款也不是保险的雏形”的观点不敢苟同。一、从保险定义上看,古埃及石匠自发组织的互助会不属于保险范畴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解释保险定义: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安排。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把损失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保文》提出:保险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古埃及石匠自发组织的互助会。这种提法不符现今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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