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性质与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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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祥健.关于优先权性质与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0):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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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祥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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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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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优先权并不是当然的物权,而是一种“拟制的物权”。这种“拟制”,即由民法“赋予其优先受偿效力”,从而使其获得了物权地位,并在多方面表现出它的担保物权特性。既然如此,就应当借鉴法国、日本两国立法例,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优先权制度。在体例上,应当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由《民法典》“物权编”就优先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而将一些特殊优先权,交由相关的特别法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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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权制度 “抑制的物权” 中国 《民法》 债权人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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