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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中先合同义务的法定化
作者姓名:刘娟  滕艳军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    要: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强调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诚信原则,规定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及违反该义务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以保证合同订立后能够得到充分履行及保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先合同义务法定化是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前提,主要包括重要事项告知、双方信息保密、不得牟取非法利益、相互协助照顾等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先合同义务  法定化  劳动合同立法  先合同义务  照顾  协助  非法利益  信息保密  重要事项  理论前提  法定化  合法权益  签约  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  诚信原则  合同订立
文章编号:1009-4148(2007)01-009-02
收稿时间:2006-11-25
修稿时间:200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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