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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作者姓名:叶必丰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    要:国家通过行政区划制度实现了对国土空间的有效治理,但形成了行政壁垒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飞地经济”推动了国土动态空间的重构,需要具有竞争力的管理制度溢出和良法的“飞出”适用。在民商事领域,可以通过冲突法及法律选择制度解决地方法规范的跨界适用。地方行政法规范“飞出”适用的基本规则是“协议—批准”。基于公私法的划分、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治理制度,“协议—批准”的实现形式存在差异。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成员可以按民商事冲突法及其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其行政法规范的“飞出”适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联邦成员)除了个别共同法外,对地方行政法规范的“飞出”适用都实行批准制度,包括批准“准据法”、批准行政区划拟制和批准委托管辖制度。无论公私法是否存在分野,地方主体都可以协商约定“飞地经济”的行政管辖权,但自治地方具有更强的自主能力。在实行地方自治的情况下,约定“飞地经济”的行政管辖权多由本级或中央民意机关批准,有的甚至需要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双重批准。行政管辖权是一种实施法律的公权力,它的溢出意味着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关 键 词:国土空间秩序  地方法制  飞地经济  冲突法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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