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配套设施的宣传应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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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永义.重要配套设施的宣传应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吗?[J].楼市,2007(Z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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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永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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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楼市》 律师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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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背景:2005年6月,顾某及妻子前往某楼盘销售中心看房,该高档住宅是由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在销售中心,顾某看到楼盘彩色宣传资料和沙盘中均显示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草坪、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因此顾先生和妻子对该楼盘非常满意。次日顾先生即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顾先生向A公司购买一套面积约为123平方米的住宅,根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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