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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摘    要:福州市政府9月1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消退情况。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费用 收取 性质 福州 商品房销售 监管工作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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