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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法 房地产 城市 修改 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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