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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月1日 中国对进口苯酚被征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自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004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11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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