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一,2000年11月11日,犯罪分子华敏持枪冲进农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某分理处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杀害了储户徐某和涂某。案件侦破后,两名遇害储户的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分子华敏等人均无赔偿能力,无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赔偿,原告认为依储蓄合同,被告洪城支行应当对进入其营业大厅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被告还负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并以涂某的死亡系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2001年4月17日上午,储户乔兴富在重庆市建设银行支行电报分理处取款过程中,乔放在胸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