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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关于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问题
摘    要: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关 键 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  保险价值  复函  赔偿处理  实际损失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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