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B公司委托A化妆品厂生产标有D公司厂名及生产许可号的化妆品 应如何定性和处罚违法主体
引用本文:姚建国.B公司委托A化妆品厂生产标有D公司厂名及生产许可号的化妆品 应如何定性和处罚违法主体[J].监督与选择,2005(9):16-17.
作者姓名:姚建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甲市乙区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位于本区某镇的A化妆品厂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厂正在生产“B”牌化妆品;2)在其成品仓库内亦发现大量的其产品包装上印有C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及其地址,并标注有D家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制造及其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B”牌系列化妆品,

关 键 词:质量技术监督局  化妆品  假冒产品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