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向养路费征稽机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
| |
摘 要: | 近日收到省交通厅及有关部门反映,在1998-2003年期间,你市所属物价管理部从大连市瓦房店养路费征稽所、普兰店养路费征稽所、庄河市养路费征稽所、辽阳市养路费征稽处分别征收公路养路费“价格调节基金”133万元、56万元、60万元和6万元,共计249万元。经调查核实,你市所属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中关于“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