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判决认为显著性淡化案件需要证明一般消费者经济行为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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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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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Environmental公司申请注册共同体图形商标(图一),使用于第7类的商品。Société Elmar Wolf公司(SEW公司)引证多件在先注册的使用在第7类以及其他类别的法国商标和国际注册指定西班牙、葡萄牙的商标(图二、图三)提起异议。异议被驳回,SEW公司上诉并得到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支持。Environmental公司遂诉至欧共体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以第T-570/10号判决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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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注册 内部市场 在先权利 近似性 系属 先商 发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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