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
| |
摘 要: | 第一条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帅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申请资格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L;(二)连…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