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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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志鹏.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认识[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4,17(Z1):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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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志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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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池五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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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可能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发生亏损,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债务纠纷屡见不鲜.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两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一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和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这种解决方法虽然能够保证债权人收回一部分债权,但相关的过程费时费力,很难保证全部收回债权.二是进行债务重组,即由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债权人之所以愿意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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