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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
引用本文:闵爽.论债权人代位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3):93-94.
作者姓名:闵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 键 词:负担  必要费用  行使代位权  行使范围  债权人  代位行使  请求  人民法院  损害  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债务人  合同法  人民共和国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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