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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