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核算财政资金引发的思考用“暂存、暂付款”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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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志良.行政单位核算财政资金引发的思考用“暂存、暂付款”科目[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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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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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在对一些行政单位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友现,这些单位将财政投入的“汽车购置款”、财政返还的“奖励提成或分成款”、市区拨入的“补助办公经费及其他专项款”等,其金额少的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在“暂存或暂付款”中直接列收列支或是挂账,其支出也不汇入年终的单位部门财政决算,余额转入下年后仍滞留在“暂存或暂付款”科目中继续使用。这种核器方式值得思考。 我们知道,行政单位的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是纳入各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对其支出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核算要求。各行政单位都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据实列支,不能自行确定其收支科目和范围。然而,实际当中行政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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