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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治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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