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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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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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关税〔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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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政策 技术装备进口 信息化 关键零部件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海关总署 原材料 直辖市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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