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
| |
引用本文: | 陈全武.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4):231. |
| |
作者姓名: | 陈全武 |
| |
作者单位: | 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司法及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清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推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该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一家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历经两年,有得有失。
|
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清算 社会中介机构 劣势 社会主义法治 制度建设 人员组成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