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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引用本文:陈全武.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4):231.
作者姓名:陈全武
作者单位: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司法及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清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推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该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一家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历经两年,有得有失。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清算  社会中介机构  劣势  社会主义法治  制度建设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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