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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者姓名:李克桥,  付彩芳
作者单位:[1]河北保定
摘    要: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合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关 键 词: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货物  税务处理  抵税  进项税额转出  粮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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