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中保险标的的实质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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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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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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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互联网金融失范行为类型研究及其法律规制”(项目编号:JCSF2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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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诈骗极易引发背信厌恶这一心理现象。虚构保险标的的判断标准应当被限定在破坏保险人风险估测的科学性,进而侵害保险人信赖的行为之上。冒用他人身份投保的行为虚构的是保险利益而非保险标的;事后投保行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为此时保险法律关系还未成立,保险标的仍有待检验;重复保险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为《保险法》所规定的重复保险之通知义务并非出于保障保险人风险估测科学性的目的,而是为了避免他人通过保险不当得利,并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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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诈骗罪 保险标的 风险估测 背信厌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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