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路径重构——从包税条款切入 |
| |
引用本文: | 杨程.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路径重构——从包税条款切入[J].上海房地,2023(7):42-46. |
| |
作者姓名: | 杨程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 |
摘 要: | 包税条款是债务履行承担之约定,在实现买卖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并不会通过影响计税依据而影响国家税收,应属有效。不动产司法拍卖包税条款旨在解决不动产司法拍卖“征税难”问题,但由于司法拍卖的特殊性而容易引发新的涉税争议。司法拍卖包税条款的模糊性和格式条款属性使其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且司法拍卖包税条款并不能达到提高执行回收率的预期效果。“法院划缴”是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最优路径,它可避免许多涉税争议,减轻买方的行动负担,提升征税效率,并且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为了更好地推行“法院划缴”的税费承担路径,建议建立司法拍卖税费征管联动机制,明确司法拍卖的公私法折中属性,并抓住《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契机健全司法拍卖法律体系。
|
关 键 词: | 包税条款 司法拍卖 不动产 税收法定计税依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