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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使用未经检验气瓶的处罚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一文,叙述了某市一家气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充装溶解乙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虽然执法部门对其下达了改正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改正措施,反而仍在使用这种气瓶.对于本案的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问题,各地读者的来信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意见上,但也是各有各的道理.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读者参考.

关 键 词:公司  中国  质量技术监督  气瓶充装  处罚  意见  执法部门  适用法律  检验  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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