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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不等于占有
作者姓名:任选瑞
摘    要:占用不等于占有任选瑞原告:史某被告:某县土地管理局第三人:巩某原告史某在县城内北正街3号有祖产房6间,其中正房3间,铺面房3间。第三人巩某在县城北正街4号有祖产房6间,其中东房3间,南房3间。双方以一巷路为邻,史某居南,巩某居北。此巷原为一条由西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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