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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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J].财会学习,2021(3):I0002-I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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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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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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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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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累计收入 扣缴义务人 预缴 纳税年度 薪金收入 预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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