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编制会计档案有关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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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铭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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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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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4年6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附发了《关于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几点原则意见》,这个办法统一了会计档案的工作制度,明确了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单位的会计档案,财会部门除保留一年外,其余原则上都要移交档案部门保管。这个办法还修订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逾期的会计档案要编造清册,申报销毁。贯彻这个办法,各单位清理、整理会计档案,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需要编制移交、销毁、保管等一系列的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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