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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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辛临军,孙新鸿.论劳动合同的解除[J].中国市场,2019(17):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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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辛临军 孙新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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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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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实践分析发现,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种种原因不能期满,导致在劳动协议期满之前就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中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劳动秩序的稳定。按相关劳动立法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主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合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一种是由劳动者自己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两种形式,最后一种就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经济裁员三种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在解除时应依法定程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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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 经济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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