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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罪怎因“贫富”异?
引用本文:王志南.问罪怎因“贫富”异?[J].涉外税务,2001(12):71-71.
作者姓名:王志南
摘    要:最近,某地有甲、乙两个体工商户,分别被查出1.5万元和3万元的偷税.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10%(以下简称假途灭偷税比例)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在此,甲、乙二人偷税额“达标”,众皆无话可说,然而,法官“盘点家产”后判定:当事人甲收入较少,应纳税额为5万,偷税比例为30%,构成偷税罪.当事人乙收入高,应纳税额为36万元,偷税比例为为8.3%,未达10%的最低标准,乙被宣告无罪.……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ax Evasion Guil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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