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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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蕙林.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国际贸易问题,1996(9):16-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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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蕙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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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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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定较晚,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发展和国际交往联系的密切,我国知识产权法原有的内容必须相应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习惯作法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有关著作权法部分 (一)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制定本法。”这两条的提法是有矛盾的。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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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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