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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伪造产地案”
摘    要:本刊2001年第6期刊登了《能否认定这批产品伪造产地》一文,许多读者都来函参与讨论,现摘登如下: 河北高邑县质量技监局李文娟、河北承德县质量技监局陈继兴、河北容城县质量技监局赵新峰、山东莱西市质量技监局全华认为: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无论委托方是否在中国境内,电器厂的生产行为必须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如果委托方是日本企业(或经日本企业授权的企业),电器厂的生产行为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能定性为伪造产地;如果委托方不是日本企业(或未经日本企业授权),则应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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