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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棉花案”
摘    要:本刊2001年第5期刊登了(《跨省销售掺杂使假棉花案》一文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同仁都积极参与讨论,其中—— 四川省广安市质量技监局岳池分局代小平认为:本案的管辖问题,适用于“居地管辖”原则。乙省轧花厂将货运至甲省交货(从“民法”上说此交货行为导致物品所有权转移、完成交易)。故此销售“掺杂使假产品”行为发生地在甲省。显然甲省享有管辖权。当然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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