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途经之地质量技监部门应依法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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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卫.售假途经之地质量技监部门应依法办案[J].中国技术监督,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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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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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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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年第8期刊登了《售假经过此地技监能否处罚》一文后,不少同志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经过对该案进行认真的分析,我认为该案不能由兴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理由如下: 修改后的新《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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