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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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少华,刘为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我见[J].中国技术监督,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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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少华 刘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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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少华),山东省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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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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