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电力开发企业所得税的一点看法
作者单位:云梦县审计局,云梦县审计局,云梦县审计局
摘    要:电力开发企业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实体,主要从事计划外电源的组织、加工与销售,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次综合加价、燃料附加费和网改资金,其经营收入扣除了因组织电力开发业务的成本、费用外存在盈亏,在审计过程中对其盈利是否应纳所得税存在分岐,有待商榷。孝感市物价局、孝感供电局孝价工[1996]68号文件《关于执行省定我市一九九六年二次综合加价标准及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二次综合加价收入按年度结算,如发生溢余或短收,结转下年度核定加价标准时统一的调整,全额滚动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按照物价部门政策、电力开发企业不应保留利润,有利润只是暂时的,应纳入下年度价格调整,因此电力开发企业就其电力开发业务利润认为不应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