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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在先 纠纷在后
作者姓名:赵宏伟
摘    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意识日趋提高的今天,仍有一部分人为追回昔日的债款,来回奔波,跑腿受气,最后闹到法院,又因举不出证据或举证无效而败诉。个中滋味,讨债者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这也应了一句俗语“钱好借,债难讨”。根据审判实践,借款合同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借款无合同,诉讼无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法学理论上讲,当事人的这种责任叫做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责任要求,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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