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不用 过期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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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某曾是武汉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农民雇工。去年3月14日,他的左手拇指和食指在施工时被电锯锯断,后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事故发生后,公司付给刘某医疗费、经济补偿费共九千多元。但在谈到工伤待遇问题时,双方发生争议。刘某愤而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闻讯又给了他2500元。刘某得到“安抚”后遂主动撤诉。指望能妥善“私了”的刘某,撤诉后多次与公司交涉均未得到满意结果。大半年后,他再次来到仲裁委,却因申诉时效已过被驳回。刘某不服,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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