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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姓名:李宣庆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2期刊登的《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一文,就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充装行为的处罚问题,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提出讨论。笔者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 键 词:适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违法  处罚  应当  检验  质量技术监督  中国  问题  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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