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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邱泽新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
摘    要:为贯彻《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也于2001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这些会计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公司,也是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的法律基础。因此,在修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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