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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与履行目的不一的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姓名:徐盛宇
摘    要:案例:2000年,滨海县(江苏省)政府为了提高农业的发展档次,规划建设一个“滨海县农业科技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该示范园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设定为八个农业科技生产项目,命名为八个不同名称的示范园。其中四号田规划设定为“无公害蔬菜示范园”(以下简称蔬菜园),五号田为“花卉苗木示范园”(以下简称苗圃)。此举引起了投资方董海洋的极大兴趣。2001年投资方来到该示范园区租赁承包其五号田的“花卉苗木示范园”,土地面积为53.12亩。当时该园负责人承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的土地承租期限可达10~15年,但具体履行规定以一年一订的“…

关 键 词:合同标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业科技示范区 责任 示范园区 2000年 无公害蔬菜 规划建设 生产项目 花卉苗木 滨海县 江苏省 简称 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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