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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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3年10月3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酒店的服务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4年,其中试用期从2003年10月3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6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客人和员工们的一致称赞。2004年2月4日。该酒店又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女服务员30名。6月7日,酒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王某。当日下午。王某不服气找到人事主管.人事部负责人向其出示了2003年10月招用女服务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服务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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