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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济担保案的教训
引用本文:薛世发.一起经济担保案的教训[J].黑龙江对外经贸,1998(1).
作者姓名:薛世发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国外贸易公司
摘    要:A公司是一家内贸公司,B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C公司是为B公司担保的另一家外贸公司.本案中A公司是原告,B公司是被告,C公司列为第三人.1993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进口俄罗斯钢材的经济合同,A公司是购方,B公司是售方.钢材数量是5000吨,单价是3000元,合同标的额是1500万元,交货期是60天,即5月31日前交货,购方预付B公司定金240万元(完全被C公司借用).由于各种原因,上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1993年8月15日A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B公司,同时把C公司列为第三人.A公司诉称,B公司收到定金240万元后,没有按期执行合同,严重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480万元;C公司作为B公司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应诉辩称: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无过错,主要是俄罗斯通货膨胀,钢材价格急剧上涨.进口成本上升、亏损严重,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C公司作为第三人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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